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qū)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推動社會救助制度有效實施,現將《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22年4月8日
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河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
(二)應保盡保,動態(tài)管理;
(三)政府保障兜底,鼓勵勞動自立;
(四)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第三條 縣級民政部門統(tǒng)籌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鄉(xiāng)鎮(zhèn)(街道)承接縣(市、區(qū))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審核確認權限,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jiān)督指導。村(居)委會協(xié)助做好低保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轄區(qū)內低保工作的規(guī)范管理和相關服務,促進低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縣級民政部門為低保監(jiān)管責任主體,負責業(yè)務培訓、工作指導、資金撥付及日常監(jiān)管,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做好監(jiān)督檢查等工作;鄉(xiāng)鎮(zhèn)(街道)履行低保審核確認主體責任,負責低保審核確認工作,包括申請受理、信息錄入、入戶調查、發(fā)起核對、審核確認、公開公示、政策宣傳、檔案管理等。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低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申請低保。
第六條 申請低保一般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提出書面申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低保;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提出申請。
低保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申請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書面聲明,信息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的承諾書,申請家庭及其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人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guī)定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tǒng)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第七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低保審核確認、資金發(fā)放等工作由申請受理地縣級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其他有關縣級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xù)。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居)委會在工作中發(fā)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是未申請低保的,應當主動告知其相關政策。
第九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共同生活根據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財產、共同享受家庭權利、共同承擔家庭義務、相互扶助關愛、共同居住時間等因素綜合認定。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二)連續(xù)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在監(jiān)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guī)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1.5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高標準),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家庭。
第十一條 申請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guī)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xù);
(四)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二條 對于已經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請,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低保經辦人員或者村(居)委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狀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具體包含范圍及核算方法參照《河南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執(zhí)行。
第十四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調查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支出推算等方式進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動態(tài)管理等相關工作。
(一)入戶調查。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入戶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分別簽字。
(二)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所在村(居)委會、社區(qū)或者單位走訪了解其家庭經濟、實際生活和從業(yè)狀況等。
(三)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等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佐證材料。
(四)信息核對。鄉(xiāng)鎮(zhèn)(街道)提請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對其聲明的家庭經濟狀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五)支出推算。根據申請人家庭支出情況推算其家庭經濟狀況。
(六)其他調查方式。
發(fā)生重大突發(fā)事件時,前款規(guī)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可以委托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入戶調查核實和動態(tài)管理。
第十六條 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及時告知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組織開展復查。
第四章 審核確認
第十七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對擬確認為低保對象的,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qū))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并從作出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fā)放低保金。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核實或者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民主評議結束后,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重新提出審核意見,并重新公示。
對單獨登記備案或者在審核確認階段接到投訴、舉報的低保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入戶調查。
第十八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并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低保金可以按照審核確認的申請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計算;也可以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和人員情況,采取分檔方式計算,原則上不得少于3檔,各檔計發(fā)標準應當與家庭困難程度相符合,嚴禁實行平均發(fā)放。
第二十一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區(qū))按規(guī)定公布低保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監(jiān)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不得公開無關信息。對身份證號、手機號、金融賬戶等依法依規(guī)不應公開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去標識化或刪除處理。不得公開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有條件的地方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同步線上公示,實現線上公示與線下公示聯(lián)動校驗。線上公示應嚴格審核,避免不應公開的個人信息泄露。
第二十二條 低保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fā)放,通過“一卡通”系統(tǒng)或代理金融機構,按月足額發(fā)放到低保家庭賬戶,確保資金發(fā)放安全、及時、快捷。
第二十三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或者村(居)委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于領取低保金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的,應當與低保家庭成員簽訂書面協(xié)議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對獲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二十五條 城鄉(xiāng)低保標準不一致的地區(qū),對于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低保對象,一般給予農村低保待遇。實施易地扶貧搬遷至城鎮(zhèn)地區(qū)的,給予城市低保待遇。
第二十六條 未經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序,不得將任何家庭或者個人直接納入低保范圍。
第五章 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縣級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第二十八條 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xiāng)鎮(zhèn)(街道)。
第二十九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對低保家庭的經濟狀況定期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及時辦理低保金增發(fā)、減發(fā)、停發(fā)手續(xù):
(一)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二)對于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低保對象拒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的,停發(fā)低保金。核查期內低保家庭的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低保金額度。發(fā)生重大突發(fā)事件時,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作出增發(fā)、減發(fā)、停發(fā)低保金決定,應當符合法定事由和規(guī)定程序;決定減發(fā)、停發(fā)低保金的,應當告知低保家庭成員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鼓勵具備就業(yè)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員積極就業(yè)。對就業(yè)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低保家庭,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可給予一定時間的漸退期。
第三十二條 低保家庭中有就業(yè)能力但未就業(yè)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決定減發(fā)或者停發(fā)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完善相關的監(jiān)督檢查制度。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公開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咨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對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guī)免于問責。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低保的家庭成員對于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充分運用互聯(lián)網等技術手段進行低保業(yè)務辦理,經線上審核確認的低保對象可不再走線下流程。線上審核確認與線下具有同等效力,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低保審核確認權限暫未下放至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地方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低保審核確認業(yè)務,待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后,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及授權書
2.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信息表
3.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表
4.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
5.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核確認公示單
6.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不予確認告知書
7.最低生活保障金調整(停發(fā))告知書
8.低保對象名單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