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門
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或其他戶籍窗口)
辦理條件
從戶口所在地遷出戶口,領取戶口遷移證后,因故未到遷入地落戶,又返回原遷出地定居的,可申請恢復戶口。
辦理時限
30日
收費標準及依據(jù)
免費
辦理地址
各鄉(xiāng)鎮(zhèn)便民服務大廳
聯(lián)系電話
0374-5810930
工作時間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5時至18時;冬季: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4:30至17:30。
辦理流程
戶籍窗口受理,核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審批,戶籍窗口辦結
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2、居民身份證;
3、原戶口遷移證。(遺失戶口遷移證的,需提交情況說明)。